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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发文:建设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22 点击数:973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院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通知》明确,要建设一批示范中心,发挥示范中心在中医学类专业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提升我国中医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育培训水平,加快培养高素质中医学人才。


        根据《通知》,示范中心建设依托的主体为承担中医学类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住院医师等培养培训的高校(单位)直属附属医院。高校(单位)可以依托1家直属附属医院建设示范中心,也可由1家直属附属医院牵头联合1至2家本校(单位)其他直属附属医院共同建设示范中心。


       《通知》要求,省属高校由本省(区、市)教育、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遴选后向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每省(区、市)限推荐1个候选示范中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单位)直接向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每校(单位)限申报1个候选示范中心。


        高水平的中医临床教学与培训是保障中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共同制定了《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指南》,对示范性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在医院基本条件、教学组织架构与运行、中医教学资源与利用、中医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中医师资队伍结构与水平、中医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和发展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
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健康委,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要求,扎实推进《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教高〔2020〕6号),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院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建设一批示范中心,发挥示范中心在中医学类专业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提升我国中医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育培训水平,加快培养高素质中医学人才。

二、建设范围

示范中心建设依托的主体为承担中医学类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住院医师等培养培训的高校(单位)直属附属医院(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或党组织关系在高校或相应单位)。高校(单位)可以依托1家直属附属医院建设示范中心,也可由1家直属附属医院牵头联合1至2家本校(单位)其他直属附属医院共同建设示范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方式及名额

1.省属高校由本省(区、市)教育、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遴选后向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每省(区、市)限推荐1个候选示范中心。

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单位)直接向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每校(单位)限申报1个候选示范中心。

(二)申报材料填写及报送方式

1.按照《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指南》(附件1)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申报书》(附件2)。由多家附属医院联合建设的示范中心要在申报书中明确牵头的附属医院。附件相关材料请从http://www.moe.gov.cn/s78/A08/下载。

2.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单位)将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于2022年4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同时,通过登录以下链接(https://www.gjzylc.bucm.edu.cn)进行网上填报。

(三)认定方式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候选示范中心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后,正式公布建设名单。

四、其他

(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李佳佳 010-66096767
夏韶华 010-66096767 shaohua@moe.edu.cn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陈令轩 010-59957642

(二)通讯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高等教育司农林医药科教育处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1.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指南
2.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申报书
3.支撑材料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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